《国企三项制度改革的发展、现状及问题》系列文章之一
作者:盛高咨询国企改革研究课题组
组长:李英佳
组员:冯洪泉 李伟诚 杨兆凯
指导专家:徐沁 张跃东
导语:
三项制度改革主要指的是面向国有企业的人事制度、劳动制度、分配制度等三方面进行的系统性改革,旨在促进国有企业建立“员工能进能出、干部能上能下、收入能增能减”的“三能”机制,推动国有企业尽快建成现代化的企业管理制度。本文从国企三项制度改革的历史沿革讲起,分析了三项制度改革的现状及影响改革的三类因素。全文共3100个字,阅读时间大约需要6分钟。
一、历史沿革
自改革开放以来,国有企业三项制度改革就一直处于探索、实践和深化中。
二、改革现状
当下,多数国企按国家规定完成了三项制度改革。
- 企业自主抉择用人、选人,劳工实现市场化。
企业不断优化岗位,设置规范标准,以自身发展需求强化劳工管理。以“公开”、“公平”、“择优录取”为原则,建立科学人才选拔机制。国企和员工签订劳务合同,融入社保福利,拉近企业和员工关系,转变观念,创新管理,用工成本及风险降低,满足国企发展需求。此外,建立了科学的员工绩效考核制度,可为员工发展创造空间。
(二)市场聘用管理制度得到优化
以岗位管理,转变内部管理人员身份,制定经理人现代企业制度,规范国企法人治理,使企业和市场接轨。
(三)薪酬考核制度得到优化
工资财务上,使员工薪酬绩效化,以员工业绩为基础,优化薪资分配,建设收入调节机制,按照业绩考核确定薪酬,提高员工积极性。
三、影响国有企业三项制度改革的因素
三项制度本质上属于企业内部经营机制,每一个自主经营、 自负盈亏的企业都会根据企业经营状况、 业务发展要求、 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不断调整和优化三项制度。由于我国国有企业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型而来,政府与企业、企业与市场、 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需要不断重新界定,因而自上而下推进企业内部经营机制改革就非常必要。目前,影响国有企业三项制度改革的因素主要有三类
(一)企业所属行业的竞争激烈程度。
处于高竞争行业的国企,迫于市场压力,为了适应市场的要求,内部三项制度改革的推进积极主动;反观那些具有垄断性质、 公益性质的企业,竞争压力小,内部三项制度改革推进的源动力不足,进展则十分缓慢。
(二)历史遗留问题。
1、冗员严重。
员工数量大于企业需求,一些国企大集体、僵尸企业问题严重,大批员工急需安置,尔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又不理想,发展负担大,拖慢了三项制度改革落实。如鞍钢集团有员工近 20 万人,而粗钢产量与其相当的沙钢集团,仅有 4 万多名员工;重庆机电集团,企业主体市场化程度已比较高,但仍存有 23 家厂办大集体企业和 5 户“僵尸” 企业,在册职工 2000 余人,占集团员工总量的 6% ,影响了企业整体三项制度改革的深化。
2、员工身份复杂。
国企多由政府部门改革而来,存在政体合一特点,有些地方政府甚至随意从政府部门调动人员到国企任职,有的企业员工既有事业身份,又有公务身份,致使待遇及管理上和其他市场化员工有差异,存在平均主义及“大锅饭”现象。
3、管理方式落后。
干部式的管理,管理方式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。企业高管以行政委托管理,内部竞争及公平竞争只占少数,更多的是以行政官员选拔管理。
因为这些严重的历史遗留问题,老国企内部三项制度改革的推进的困难重重,而对于那些上一轮改革较彻底的企业及新设国企,没有历史负担,内部三项制度改革相对比较顺畅,更容易实现市场化。
(三)国资国企管理体制约束。
政府及国资监管部门对企业监管还存在越位的情况,使得国有企业在经济减员、 企业高管人员市场化选聘与管理等方面无法到位。具体表现为:
- 经济减员不现实。
国企有稳定就业责任,虽然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企业出现经营困难的状况时,可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,但在实际执行上,政府不提倡、员工不满意,无法到位,且经济形势不稳定时,国有企业有义务承担稳定就业的责任,经济减员无法到位。
- 国企高管市场化程度不高。
多数国企高管为行政委托下的行政身份。目前,国企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市场化配置力度尚不够大。近几年,中央及地方都在积极探索一级企业高管的市场化选聘,但效果并不理想,整体比例不高,如湖北省 2014 年 158 名省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,仅有 6人公开招聘。一级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及二三级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,也仍有较大比例的非市场化选聘人员。行政任制及行政干部身份,使得这些企业高管干部往往“能上不能下”。缺乏具有专业素养的企业管理人员,影响企业的市场化决策。
- 分配约束大。
企业内部分配约束多,员工激励难以到位。激励主要依靠绩效薪金,手段单一,中长期激励机制缺失。虽然个别企业实现股权激励,但绩效激励仍是主要激励手段,因工资总额控制而大大压缩了利用空间。自2014年的国企薪酬制度改革,一些国企层层减薪,三项制度改革开展受阻。
这种情况在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中较为普遍,而在国有参股企业、 新设企业、 二三层级及以下的企业约束较少。